轉知:波蘭歐波爾大學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,徵聘乙名華語教師,如說明。

任教國家: 波蘭
合作學校: 歐波爾大學 University of Opole
負責人名銜: 副校長 Dr. Janusz Slodczyk
擬聘教師數: 1 名

聘期起訖:
1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。
(*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,逾期註銷獲聘資格。)

教師資格:
1. 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並符合下列各款規
定之一者:
(1)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。
(2)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
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,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
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,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
經驗。
2.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:
(1) 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;
(2) 英語流利;
(3) 學 士 或 碩 士 階 段 主 修 語 言 學 或 中 文 為 第 二 語 言 教 學
(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)相
關領域並取得學位文憑;

待遇:
稅前月薪 3,205 茲羅堤(需繳納 13.71%社會安全險、9%健康保
險及所得稅)
其他待遇 免費單人房住宿

教育部補助項目:
1.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 1,500 美元,依實際任教天
數核給。
2. 初次應聘時,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
濟艙機票 1 張(實報實銷,補助款上限 1,850 美
元)。
3.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 1 次教材教具費 300 美元。

工作內容:
(教學及行政)
1. 授課教材:實用視聽華語教材及自編補充教材。
2. 授課時數:依學校所排課表授課,每週約 12-15 小時。
3. 行政義務:參與華語文領域相關教學計畫,準備測驗及評量,
批改作業及考卷,協辦文化活動。

教學對象: 歐波爾大學學生
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:
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
承辦人:劉如芳秘書
電郵:2130081@gmail.com
電話:+48-22-213-0081

申請須知:
1.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(缺件視為不合格,不另提醒):
(1) 申請信(a cover letter);
(2) 中英文履歷表(含國內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);
(3) 畢業文憑影本;
(4)英語能力證明影本;
(5)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;
(6)教學計畫書;
(7) 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,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
薦及同意公函(可合為一函,中文即可) ,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
「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」,副本受文單位為「教育部」。
2. 初審僅需電子檔,請於臺灣時間 109 年 4 月 30 日前,將申請資
料之掃描電子檔寄達「駐波蘭教育組」2130081@gmail.com,逾期
不受理。(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 300 KB 以下,全部檔案總和
不逾 3 MB,以利轉寄擬聘大學。)
3.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(網址: https://ogme.edu.tw/Sc)
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,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。

備註:
1. 本案依據「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」規定
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,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,赴任前須與
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。
2.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,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
一年。
3.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。
4. 本案申請者,經核定錄取,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,
倘有上述情事,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。
5.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,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
明,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。
6. 國內現職國小、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(教育
局處)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。
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「退休年資」。
7.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,並自行負擔相關費
用,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,喪失本案
之錄取資格。
8.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,供下一
任教師接續執行。
9.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本部指定之行前培訓,並於任教期間
每半年至「華語教學人才庫」(網址:https://ogme.edu.tw/Sc)繕
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(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),同時無
償提供本部宣傳、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;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
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。